• 烟台: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扩大消费实施意见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5-09-28  /  浏览:6372 次  /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就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扩大住房消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二)适时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当住房公积金贷款率高于85%时,适时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范围由“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时限由“取得规定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调整为“在取得规定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

  (二)扩大提取范围

  1、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提取额不超过2600元(计算依据:市物价部门公布的物业费最高收费标准每平方1.5元和普通自住住房面积界定为144平方以下)。

  2、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三、加强风险防范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以上意见自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需材料、时限及额度

  一、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一)提取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物业费收款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4、房屋所有权人账户余额不足,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取时限:可每年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不超过每年2600元。

  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一)提取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人账户余额不足,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载明日期3年内办理。

  (三)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维修资金。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偿还贷款期内按照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条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父母、子女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同时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包括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公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额度为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3年内办理。

  (二)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日期3年内办理。

  (三)购买本市房改住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日期3年内办理。

  (四)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补缴差价款发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补缴差价款普通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缴差价款发票或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补缴差价款普通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补缴差价款发票、《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日期3年内办理。

  (五)购买本市单位自建住房的

  1、提取资料:单位提供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购房人花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备案;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和购房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购房款票据载明日期3年内办理。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购买住房的

  1、提取资料:

  (1)购买新建住房的,提供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村镇建设项目批文(许可证)的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票据和契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日期3年内办理。

  (七)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

  1、提取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另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载明日期3年内办理。

  四、其他要求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每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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