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年内制定物业服务新标准 物业费将按等级收取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1-18  /  浏览:11532 次  /  

2016年1月10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虽然不是最终定稿,但在本版征求意见稿中也释放出一些重要信息。其中,普通住宅物业费应分等级收费、经确认房子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也应减收等6条规定都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在新规中,烟台现行的物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烟台市住建局物业行业管理科工作人员对即将出台的物业新政进行了解读.

  年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办法》提出,将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要求,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并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物业服务等级,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聘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烟台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物业收费的收取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内容等级挂钩,烟台早在2004年就依据当时的《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甲、乙、丙、丁四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在2015年9月2日,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联合公布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也提出实行分等级定价,但是,至于几个等级、啥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确定。”

  2016年,烟台市住建部门将联合物价部门,重新制定物业企业服务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物业等级收费标准。虽然相关等级标准的研究论证和文件草案已经拟定,但目前尚未公布实施,文件草案中服务等级将由原先四类标准改成1-5类共5个服务等级,收费也将对应分为5档。

  新房空一年,物业费应当减收

  空置房也需要交全额物业费吗?相信不少市民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意见稿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

  “目前我市物业企业大多执行的是2004年版的物业费管理的政策。但在2015年10月版的政策里面首次明确了,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2015年10月1日后的空置房按新政策执行,此前空置房的物业费还应该按老办法执行。”工作人员介绍,该文件规定,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

  买了车位没停车,服务费应当减收

  征求意见稿规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在烟台市2015年10月版的物业政策里面,规定已购买车位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停车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减收确认方式和比例予以减收。

  本次新政策,从以前的“予以减收”,变成了“应当适当减收”,前者是鼓励性词语,物业公司可以不减收,但本版中加上“应当”二字,就变为肯定的必需减收。这是最大变化。“新政中只是提出应当减收,但是具体减收多少?还需要后期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后,才能执行。”工作人员表示。

  小区绿化不达标,物业费应减收

  买房时说好的绿化配套,交房后却未兑现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在烟台市2015年10月版的物业政策里面对此专门有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代收水电费,物业不得收手续费

  到小区物业交水电费,物业还得收“手续费”吗?

  征求意见稿提出,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烟台市2015年10月版的物业政策中明确,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已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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